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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颁布

2023-04-18 20:31:13 237

  在联合国的历史上,至今为止,一共举行过3次海洋法会议。第1次是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次是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3次从1973年12月3日开始,先后开了11次共15次会议,直至1982年4月30日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1、2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只占其中半数。会议通过的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即:《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公害公约》、《公海渔业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广大沿海国家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而第3次海洋法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斗争的结晶。


  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其中,有些内容是对旧的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例如,对领海宽度的确定,对大陆架边缘的界定等;有些则是新建立起来的制度,如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等等。“公约”是国际间多种势力相妥协的产物,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严重缺陷,但就总体而言,仍不失为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综合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公约。自1971年第26届联合国大会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以后,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同霸权主义做了不懈的斗争,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产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该“公约”于1982年12月在牙买加开放签字,我国是第1家签字的国家之一。按照该“公约”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一年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是人类有史以采习以为常的事。但是随着近代工业的兴起,在倾倒物中的成分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一些原来在自然界中没有的物质,通过科学手段,出现了很多人工合成物质,其中有一些是含有剧毒的物质。据估计倾倒在波罗的海中的含有砷化物成分的废水废弃物达亿吨以上,这些砷化物的毒性完全释放出来足以使3倍的地球人口丧生,这是多么危险的一个警告。进入20世纪,核工业的崛起,实现了人工重核的衰变和轻核的聚变,从而也出现了放射性废弃物。美国在1945~1965年间曾在旧金山附近的海上倾倒了近5万桶放射性废弃物,此后又选定太平洋40个倾倒放射性废弃物区。这些被倾倒的放射性废弃物,有的由于桶罐破损已造成这一海区的放射性污染,已检测到鱼体内的放射性含量,足以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其潜在危险性和难以弥补性正为世人所瞩目,由此海洋倾倒废弃物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70年代初,大量有毒物质向海上倾倒,以及沿海一些国家对海洋倾倒出现的污染危害事件表示不满,从而激发了国际社会对海洋倾倒控制的强烈要求,开始了全面控制海洋倾倒的努力。特别是两起海洋倾倒造成的事件,促使各国认识到海洋倾倒控制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必要性。一是1971年英国轮船公司计划在英国南部海域倾倒一批化学毒品;与此同时,荷兰一艘船舶正从鹿特丹港载运650吨氯烃废弃物,准备倒在北海北部海区,这两起偶发倾倒事件的出现,顿时引起北海沿岸国家以及挪威、冰岛等国人民的强烈抗议,从而激起各界人士的坚决反对,最终这两起倾倒未能实现。以此为契机,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筹委会于1971年2月设立了一个政府间海洋污染工作组,着手研究建立海洋倾倒公约的有关问题,经过多次协商,终于1972年12月,在伦敦召开的第三次政府间海上倾倒会议上通过了《防止因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而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约》即伦敦公约。这是第一个专以控制海洋倾倒为目的的全球性公约。由此,各沿海国家以此为依据也相应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律和制度,使海洋倾倒正式纳入法制管理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规定的三种倾废物质


  伦敦公约的目的是控制和管理海洋倾废,实质上就是禁止向海洋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为此,伦敦公约把废弃物分为三类:一类是列入“黑名单”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含汞、镉和有机氯化合物的废弃物,强放射性废弃物,原油和石油产品,塑料废弃物等,这一类是严格禁止向海洋倾倒的物质;二类即列入“灰名单”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含砷、铅、铜、锌、氰化物、氟十七物、铍、铬、镍等废弃物,含弱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各种废金属和金属容器以及某些杀虫剂等,这类废弃物要采取特别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经特别许可后才能倾倒;三类即“白名单”的物质,也就是除上述一二类以外的其他无毒无害或毒性害处很轻的废弃物,倾倒这类废弃物也要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


  我国于1985年加入伦敦公约成并为其缔约国,开始参与公约的有关活动,并积极履行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政府于1985年颁布《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具体规定了与公约相一致的管理机制和程序,在某些方面比公约规定的更具有广泛性和强制性。根据《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国家海洋局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在我国沿海花出一些海洋废气倾倒区和临时倾倒区,并对我国的青岛活动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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